帕瓦股份: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

(原标题: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)

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,编号(2025)浙经意字第228号。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,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,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。现场会议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公司会议室举行,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。

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9人,代表股份63,513,382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.6741%。其中,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,代表股份60,688,215股;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,代表股份2,825,167股。中小投资者143名,代表股份2,825,167股。

会议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》,表决情况为:同意63,378,455股,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7876%;反对109,216股,占0.1720%;弃权25,711股,占0.0405%。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:同意2,690,240股,占95.2241%;反对109,216股,占3.8658%;弃权25,711股,占0.9101%。

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认为,本次股东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人员资格、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。